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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毒”男抗法将民警手腕咬出血获刑1年3个月

南方日报讯(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 秦达惠)不仅高举石头以示抗法,还跳河逃走甚至咬伤民警手腕,惠州男子潘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时上演一出“闹剧”。最终,龙门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今年32岁的男子潘某在2010年7月曾因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今年3月3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阿龙到龙门县公安局派出所报警,称其驾驶的出租车被一名男子无故踢坏驾驶室车门,要求处理。民警了解到踢坏该出租车驾驶室车门的男子是被告人潘某,遂找寻潘某进行调查。当天16时许,谭某到派出所报案,称其朋友可能遭到潘某殴打和非法禁锢,4名公安执法人员接报后驾乘警车前往现场处置,但潘某不配合调查,高举石头以示抵抗,被公安执法人员制止后,潘某跳进路边小河企图逃跑,现场执勤民警钟某追上潘某并对其采取强制约束措施,潘某反抗并用牙齿咬伤钟某的右腕。后公安执法人员合力将潘某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咬伤公安民警钟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民警钟某回忆说:“为了防止他逃跑,我也直接跟着跳进小河,从后面抱住他,在反抗中他拉着我的右手并用牙齿不断撕咬我的手腕,当时他咬住我的手腕10多秒都不肯放,我的右手手腕处已经出血。”潘某则供述自己吸食了冰毒情绪比较激动,因此才会咬伤民警。


龙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被袭击的人民警察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潘某在刑满释放的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龙门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均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承办法官提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候,代表的是国家,如果自身利益与执法行为发生冲突,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暴力抗法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原标题:惠州“毒”男抗法将民警手腕咬出血获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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